中華基督教會
馮梁結紀念中學校友會
會章
(以社團形式註冊)
目錄
總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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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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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會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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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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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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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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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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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入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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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會員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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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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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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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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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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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幹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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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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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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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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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開除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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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自動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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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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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經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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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經費之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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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財政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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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財政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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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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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詮釋及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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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詮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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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會章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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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修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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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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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解散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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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資產或負債之處理 |
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中華基督教會馮梁結紀念中學校友會(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Fung Leung Kit Memorial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香港新界大埔寶湖道22號中華基督教會馮梁結紀念中學,以下簡稱『母校』。
第三條 宗旨
1. 增強母校師生及校友間之聯繫;
2. 提高校友對母校之歸屬感;
3. 為校友安排聯誼活動。
第四條 地位
本會為一獨立之非牟利組織,享有行政及財政獨立權。惟本會與母校有緊密聯繫,校方可對本會之會務提出諮詢及提供意見。
第五條 年度
本會之行政及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入會資格
曾於母校修讀的人士,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條 會員
1. 會員
當繳交一次性的會費後,均可成為永久會員,以後不用再繳交會費。
2. 會費
繳交一次性會費金額為港幣五十元,會費得由幹事會建議或按時檢討,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三條 權利
1. 於會員大會中享有選舉、被選、動議、和議及投票之權利;
2.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可享用本會之設施及一切福利;
4. 獲寄發本會之通訊及刊物。
第四條 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議決案;
3. 繳交會費;
4. 會員如更改通訊地址或電話,應以書面通知本會。於未獲通知前,本會寄予會員之文件一律當作該會員已收到論。
第三章
組織及權責
第一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
1. 類別
會員大會分為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兩類大會享有同等權力。
2. 組織
由全體會員組成。
3. 權責
3.1 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3.2 授權幹事會執行大會之議決;
3.3 於週年會員大會中通過上年度大會會議紀錄、幹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下年度之財政預算及選舉下屆幹事;
3.4 通過幹事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3.5 討論會員之投訴;
3.6 罷免幹事會幹事;
3.7 開除個別會員會籍;
3.8 修改會章。
4. 大會之召開
4.1 週年會員大會
4.1.1 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4.1.2 每年度完結後二個月內由幹事會召開,有關年度之會長為當然主席;
4.1.3 幹事會必須於大會召開前三個星期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並附上年度大會會議紀錄、本年度大會會議議程、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和下年度之財政預算。
4.2 特別會員大會
4.2.1 幹事會於有需要時可提出召開;
4.2.2 由全體會員之十分一聯署要求召開,幹事
必須於接獲提請書後二個月內召開會議;
4.2.3 幹事會必須於大會召開前二個星期以書面通
知全體會員,並附議程。
5. 法定人數
除於下列特別聲明外,以全體會員之五分一或三十人(以較少者為準)出席為法定人數(不接受缺席者授權第三者出席),若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必須於一個月內再度召開。幹事會必須在續會前二個星期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屆時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6. 投票
除於下列特別聲明外,所有議案必須獲出席之半數以上會員贊成方可通過,若遇贊成及反對票數相等,主席有權多投一票。
7. 幹事之選舉
7.1 參選者必須為本會會員,並於選舉前二個星期提交政綱及由一位會員提名才可正式成為候選人;
7.2 候選人必須親身出席選舉大會;
7.3 選舉以票數最多者獲選為會長,其餘職位則由幹事會互選;
7.4 兩年選舉一次。
第二條 幹事會
1. 組織
幹事會成員包括: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出版一人、康樂一人和聯絡二人,共八名幹事。
2. 權責
2.1 為大會休會期間之最高權力機關;
2.2 為本會最高之行政機關;
2.3 根據本會之政策及方針,訂定策略和工作指引。
3. 幹事之選舉
幹事會成員必須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會員投票選出,詳情請參閱本章第一條第七項,但補選則根據本條第十一項處理。
4. 正式任期
幹事會各職位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5. 交職
5.1 前任幹事會必須於大選後二個星期內移交一切職權、交回本會之重要文件(軟及硬件)和物資;
5.2 新幹事名單必須於大選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社團事務主任。
6. 幹事職務
6.1 會長
6.1.1 本會最高行政首長,領導推行一切會務;
6.1.2 對外代表本會;
6.1.3 為會員大會及幹事會議之當然主席;
6.1.4 預備會務報告,先由幹事會通過,並於週年會員大會中解釋,最後必須經大會通過;
6.1.5 制訂及推行長期和短期策略,以達本會的宗旨。
6.2 副會長
6.2.1 協助會長推行會務;
6.2.2 當會長缺席時,主持各項會議;
6.2.3 如會長離職,由副會長代替其職位。
6.3 秘書
6.3.1 負責本會的一切會議紀錄及會員紀錄;
6.3.2 處理本會的一切文書通訊及檔案。
6.4 財政
6.4.1 必須根據第五章第二條處理本會之財政收支及結算;
6.4.2 必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解釋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財政預算,詳情請參閱第五章第三及四條。
6.5 出版
負責出版本會之定期通訊及刊物。
6.6 康樂
6.6.1 策劃及統籌本會的聯誼活動;
6.6.2 為會員謀求福利。
6.7 聯絡
負責本會與會員間之聯繫。
7. 會議之召開
7.1 常務會議
7.1.1 會長每年必須召開會議不少於三次;
7.1.2 會議前二個星期必須分發議程予各幹事及顧問;
7.1.3 會議後二個星期內必須分發會議紀錄予各幹事及顧問。
7.2 特別會議
7.2.1 會長於必要時召開;
7.2.2 由最少三分一幹事聯署要求召開,會長必須於接獲提請書後一個月內舉行會議;
7.2.3 會議前一個星期必須分發議程予各幹事及顧問;
7.2.4 會議後二個星期內必須分發會議紀錄予各幹事及顧問。
8. 法定人數
以全體幹事之五分三出席為法定人數(不接受缺席者授權第三者出席),若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必須於一個月內再度召開。會長必須於續會前一個星期以書面通知全體幹事及顧問,屆時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9. 列席
9.1 會員及顧問均有權列席;
9.2 會員及顧問均擁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
10. 投票
除於下列特別聲明外,所有議案必須獲出席之半數以上幹事贊成方可通過,若遇贊成及反對票數相等,主席有權多投一票。
11. 幹事之辭職
11.1 幹事如有充份理由,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幹事會,並獲幹事會通過,及於移交一切職權、交回本會之重要文件(軟及硬件)和物資後,始可辭去其職位;
11.2若遇會長辭職,由副會長代替其職位;
11.3若遇其他幹事辭職,由幹事選舉之後補名單中票數最多者填補該職位,但若沒有後補名單,則必須於幹事會中獲四分三出席的幹事通過委任一位會員填補該職位。
12. 幹事會職位之懸空
12.1 幹事會之會長、秘書及財政三個職位不得懸空;
12.2幹事會成員不得少於四人。
第三條 顧問
1. 組織
顧問包括:當然顧問及其他顧問
1.1 當然顧問
母校現任校監及校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1.2 其他顧問
1.2.1 由母校現任校長委任;
1.2.2 任期由母校現任校長決定。
2. 權責
2.1 協助及指導本會之運作;
2.2 有權列席幹事會、會員大會及其他一切活動;
2.3 擁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
2.4 聯同會長或副會長或財政簽署提款單及支票。
第四條 校友校董 (母校法團校董會)
校友校董的選舉必須依照《教育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制度必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第四章
紀律
第一條 罷免
1. 本會幹事如犯下列錯誤,並經會員大會四分三出席的會員贊成,便可罷免其職位:
1.1 違反會員大會之議決;
1.2 經常怠忽職務。
2. 凡可能被罷免之幹事於舉行會員大會前二個星期接獲書面通知,該幹事可於會員大會中提出抗辯。
第二條 開除會籍
1. 本會會員或幹事如犯下列錯誤,並經會員大會四分三出席的會員贊成,便可開除其會籍:
1.1 因抵觸香港刑事法例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1.2 嚴重違反本會會章;
1.3 嚴重損害本會聲譽。
2. 凡可能被開除會籍之會員或幹事於舉行會員大會前二個星期接獲書面通 知,該會員或幹事可於會員大會中提出抗辯。
第三條 自動退會
1. 任何幹事自動退會,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幹事會,並申明理由,在辭職獲幹事會通過後,始可退會。
2. 任何會員自動退會,必須於二個星期前以書面通知幹事會。
第五章
經費
第一條 經費來源
1. 會費;
2. 自由捐助;
3. 籌款;
4. 利息收入。
第二條 經費之運用
1. 經費只可用於與本會會章所列之宗旨有關的活動。
2. 除不超過港幣2,000元由財政保管以備用外,本會之金錢必須存放於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由會長或副會長或財政及一位顧問老師聯同簽署,方可提取。
3. 某年度之盈餘不得由會員或幹事攤分,必須轉往下一年度的賬目。
4. 某年度之赤字只需轉往下一年度的賬目,但該年度的財政必須於會員大會作每年度的財政報告時詳細解釋原因。
5. 本會的投資項目只限於:
5.1 為期不多於三個月之港元定期存款,金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年結營運資金的30%,並必須獲會長或副會長或財政及一位顧問老師通過;
5.2 購買本會會址,但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有二分一會員出席,並獲四分三出席的會員通過。若出售會址,也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有四分三會員出席,並獲四分三出席的會員通過。
6. 本會不得向外借貸。
7. 幹事會及會員大會均沒有權通過以本會名義借貸予任何人士或機構。
8. 幹事會及會員大會均沒有權通過以本會名義為任何人士或機構擔保債務。
第三條 財政預算
1. 下年度之財政預算由財政預備,先經幹事會通過,並於週年會員大會中解釋,最後必須由大會通過。
2. 財政預算必須先獲週年會員大會通過才正式生效,但於新年度開始與召開週年會員大會間之轉接期例外。
3. 若實際支出超過財政預算總支出的30%或港幣30,000元(以較少者為準),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獲四分三出席的會員通過始生效。
第四條 財政報告
1. 每年度之財政報告必須真確無誤。財政報告由財政預備,並由義務核數審核,先經幹事會通過,最後必須由會員大會通過。
2. 財政必須於會員大會中解釋財政報告,如出現赤字,財政必須詳細解釋其原因。
3. 義務核數必須於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一年,每年負責審核本會之帳目最少兩次,該人士必須曾參加中學會考之會計學原理科。
第六章
印鑑及文件
1. 本會之印鑑必須由會長、副會長、財政或顧問保管,只可由獲授權人士運用。
2. 所有本會發出之文件,必須蓋有本會之印鑑,且經會長或副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七章
會章詮釋及修改
第一條 詮釋
會員大會為會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關。
第二條 會章衝突
如本會會章與本會其他章程、規則或附則等有所衝突時,概以本會會章為準。
第三條 修章
本會會章必須通過下列程序修改:
1. 必須由幹事會建議,或由最少三分一會員聯署,以書面動議形式提交幹事會。
2. 會員大會必須有二分一或以上會員出席,且獲最少四分三出席者同意後,方可通過修改章程。
3. 幹事會必須於修章通過後二個星期內及生效日期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4. 幹事會必須於修章之生效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社團事務主任。
第八章
解散
第一條 解散之程序
1. 必須由最少二分一會員聯署,以書面動議形式提交幹事會要求解散。
2. 會員大會必須有四分三或以上會員出席,且獲最少四分三出席者同意後,方可通過解散本會。
3. 幹事會必須於解散之生效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社團事務主任。
第二條 資產或負債之處理
1. 若本會解散,清還一切債項後所餘資產不得由會員或幹事攤分,必須贈予母校或慈善機構等非牟利組織。
2. 若本會的資產不足夠清還債項,所有會員需承擔無限債務責任。
***** 完 *****